简述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
(1) 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
《协定》规定了以美元作为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,美元直接与黄金挂钩,国际货币基金组织(IMF)的会员国政府必须确认1934年美国政府规定的l盎司黄金=35美元的官价,即1美元的金平价为0.888 671克黄金,并且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可随时向美国政府按官价兑换黄金。另外,《协定》还规定:各国货币要规定黄金平价,并以此确定对美元的比价,从而确定了其他货币通过美元与黄金间接挂钩的关系;各国货币均与美元保持固定比价关系,汇率波动界限不得超出货币平价的上下1%,各国政府有义务通过干预外汇市场来实现汇率的稳定;会员国只有在国际收支出现“基本失衡”时,经IMF批准才可以进行汇率调整。由此可见,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汇率制度是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。
(2) 调节国际收支
弥补国际收支逆差,向会员国融通弥补逆差所需资金,是国际货币体系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。为此,《协定》规定,设立普通贷款账户,向国际收支发生暂时困难的会员国提供贷款,以弥补逆差。但贷款数量与会员国缴纳份额是相联系的,会员国借用普通贷款的累计最高限额为其缴纳份额的125%。此外,《协定》还规定了顺差国也有调节国际收支的责任,这主要体现在《协定》的“稀缺货币条款”(以下简称“稀缺货币”)上:当一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有顺差,则逆差国对顺差国货币需求增加,并向基金组织借取该种货币,使该货币在基金组织的库存量下降,当库存量下降到该会员国份额的75%以下时,基金组织就将该货币宣布为“稀缺货币”。基金组织可按逆差国的需要实行限额分配,而逆差国也有权对“稀缺货币”采取临时性的兑换限制。由此影响顺差国的出口贸易,迫使其采取调节国际收支的措施。然而,“稀缺货币条款”还规定基金组织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解决“稀缺货币”问题:
① 经“稀缺货币”发行国许可,基金组织用发行债券方法,在该国金融市场筹措资金;
② 商请“稀缺货币”发行国,把该国货币售给基金组织,以换取IMF的黄金。显然,后两种措施对顺差国是有利的,顺差国可以通过它们进行资本输出和掠夺黄金,因此“稀缺货币条款”未能真正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。
(3) 废除外汇管制
《协定》第八条规定,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,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,要在兑换性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,但有三种例外情况:
① IMF容许对资本转移实施外汇管制;
② 会员国有权对“稀缺货币”采取暂时性的兑换限制;
③ 会员国在处于战后过渡时期的情况下,可以延迟履行货币可兑换性的义务。
(4) 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—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(IMF)
这也是二战后的国际货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。《协定》赋予IMF以下职能。
① 监督的职能,即监督会员国遵守《协定》各项条款,以维护国际金融与外汇交易秩序;
② 磋商的职能,即与会员国就国际货币领域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;
③ 融通资金的职能,即对逆差国提供贷款,以稳定外汇市场和扩大国际贸易。